2015年7月,郭某闪与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家新能源公司转让给凌某,就在凌某经营得有声有色时,他忽然发现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被查封了,去查询得知,公司竟成了被执行人,另外还有23起个人贷款被起诉到法院,面对大量诉讼案件,公司陷入了经营困境。
原来,自2013年12月起,郭某闪与王某因经营不善,便借助他人名义,以新能源公司为担保向银行借贷,并制作了近30份盖有新能源公司印章的空白“担保承诺书”,转让公司后,郭、王二人仍然以新能源公司名义向银行借贷,共计以新能源公司为担保向银行借贷31笔贷款。郭、王同凌某依照合同支付的出售股权款及债务款本来有3332万元,但是二人却被利益蒙蔽双眼,不仅不及时偿还债务,还挥霍、转移走了全部欠款,最终导致新能源公司背负了巨额债务。
经营困难、无力承担非法债务的凌某向公安机关反映,要求追究郭某闪和王某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为民事纠纷,并没有立案。
“员工工资、设备维护等都是巨大开销,现在我们的土地及房产被查封,公司声誉也受到很大影响,经营举步维艰。”无奈之下,凌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收到凌某举报材料后,社旗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凌某非法债务不得到实质处理,对该民营企业造成极大生产经营困境,该案需要进一步跟进核实。随后,立即组织干警通过走访企业调研、向公安机关核实等方式了解案情,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针对凌某举报的郭某闪和王某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对该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进行探讨论证,最后确定以郭某闪、王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为切入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该院成立检察官办案组,检察长亲自办案,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案件情况,围绕案件定性、证据固定、郭、王二人虚构借款用途及出具虚假担保材料等方面提出进一步侦查意见,多角度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并延伸调查固定了郭某闪、王某以同样方法非法借贷的其他6笔120余万元的违法事实。
2021年2月,社旗县检察院依法对郭某闪、王某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官重点从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方面对郭某闪、王某二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论述,并取得了法院的认同,最终,社旗县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郭某闪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郭某闪、王某共同退赔所欠债务647万元。非法债务之困被解除,凌某的新能源公司也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关键在于保企业。”社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吴功说,“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仅是法律守护者的担当,亦是司法服务保障的应有之义,更是司法为民的宗旨所在。”
(责任编辑:程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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