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原告赵某、李某正在社旗县某蛋糕店门口玩耍时,一只白色小狗冲过来对二人撕咬,将赵某、李某咬伤,随后,该狗往北流窜,在某路口附近,将放学回家在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咬伤。随后,李某父亲赶到,经询问得知该白狗是某小区临街一装饰店家养的狗,便找到店主常某,要求赔偿,双方发生争执,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某等4名儿童在家长陪同下自行去社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并注射狂犬病疫苗、狂犬免疫球蛋白,共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4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故狗主人常某应对四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系无辜受害者,自身没有过错,不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遂判决被告常某赔偿原告4人医疗费共计5000余元。
法官说法
如今,许多家庭都饲养宠物,把宠物当做家庭的一份子,但是宠物伤人的事件却时有发生。这起由狗咬伤人而引起的赔偿纠纷也给人们提个醒,自己饲养的一些动物,如狗、猫等,一旦对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广大饲养动物的家庭应该提高安全意识,日常饲养的动物都一定要注意看护,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和损失。
(责任编辑:程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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