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内乡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五厘,期限7个月,并以其所有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借款逾期后,内乡某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催收,被告均承诺筹款予以偿还,却一直未偿还分文,原告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这起借款合同纠纷虽然涉案金额较大,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对借款合同以及所诉事实均无异议,但因资金周转确实困难,请求原告方在还款时间和违约金上作出适当让步;原告方则表示想尽快拿回借款。
考虑到受当前疫情影响,很多企业的经营都面临着巨大困难,于是,主办法官采用了“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对双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各退一步。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耐心细致的解说下,原告方自愿放弃60万的违约金,并将还款时间推迟6个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调解方案使得双方利益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近年来,内乡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对涉企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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