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某申请执行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岑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5)社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张某赔偿岑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8813.7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该案立案执行后,因张某及其妻子均系残疾人,家庭困难,经查询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一直未执行完毕。岑某申请司法救助后,社旗县人民法院委托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岑某所在打哈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核实并委托调取相关证据。查明岑某全家共13口人,其因家庭人口多,耕地面积少,住房面积不足,目前家庭生活困难。
社旗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岑某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决定对其救助450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着极大作用,并不是单纯的发放救助金这么简单,这其中不仅包含了对救助条件的审核、救助金额的确定等内容,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以及救助的社会效果等因素。申请人岑某系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为使其得到及时救助,社旗法院主动通过委托当地法院进行调查的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条件,以最快速度办结了本起救助案件,充分彰显了法院的民生关怀,传递了司法的温度。
(责任编辑:程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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