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白某,没有固定职业,有多次盗窃前科,2016至2021年期间4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2022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然而其却不知悔改,出狱不到两个月,再次干起了“老本行”。
据了解,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4月11日,白某先后11次偷盗电动车、电线等财物,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直接盗走,包括9辆电动三轮车、1辆两轮电动车,并以152元至1260元不等的价格将盗窃物品卖给他人,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物品总价值31611.43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白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白某认罪,可以从轻处理。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后,白某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规定明确规定多次盗窃认定为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
常言道,祸起贪心,不义之财如流水,一时贪欲获得的利益,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切勿贪财因小失大,后悔莫及。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应该采取合法的渠道和手段获得利益,而不是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切不要为了自己一时的贪念,触犯了法律,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张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