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王某以49.5925万元的价格认购了位于南阳市某小区的房子,认购价格为3990元/㎡,首付购房款39.674万元,剩余购房款9.9185万元未付。王某于2020年12月向被告交付尾款时被告知暂缓办理等待通知,王某等候多日后再到售房部催促交付尾款和交付认购房屋时被告以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已售出为由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2017年12月,被告在报纸上登载交房公告,通知业主即日起可办理交房手续。2020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工作人员短信通知原告限两日内办理交房手续,逾期将视为放弃购买。2020年11月29日上午,原告拨打被告工作人员电话未接通,就发短信表示在外地出差,回去马上办理。2020年12月24日,原告联系被告工作人员得知房子已售出,要么起诉,要么退钱。2021年2月27日,被告与第三人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在房管部门已备案。该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显示,房屋总价50.0992万元。
另查明,目前案涉房产所在的楼盘在交易平台的售价都在9500元/平方米。在询问第三人张某时,张某称购房时别人说案涉房产系安置房,所以便宜,售房部也没说房子的性质,就是说房子能办证、能网签。签完合同交完钱就给了钥匙交了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辩称在南阳晚报上刊登公告交房问题,仅凭该公告,无法证实该公告已送达原告或该公告内容被原告知悉,该公告不能达到被告告知通知原告交房的效果目的。且被告给原告发送短信通知交房,该短信中催告后支付剩余房款仅有2天时间,明显与法律规定的催告后3个月合理期限不符,有违诚信。因此,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催交剩余房款的短信内容系无效约定,不能约束原告,不能达到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被告地产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将案涉房产以总价50.0992万元卖给第三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通过查询可知,案涉房产按照当时市场价9500元/平方米,应为125.248万元,被告却以总价50.0992万元出售给第三人,显然不到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应认定不合理低价。
法院遂判决,原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案涉房屋剩余购房款9.9185万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付房屋,同时,在满足办理产权登记时,由被告按照产权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给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被告与第三人张彬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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