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决三被告拘役六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刑期,适用缓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禁用渔具等。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弋宁对三名被告人及在场旁听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告诫大家要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
禁渔期和禁渔区的红线绝不能触碰!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破坏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损害巨大,而且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都涉嫌违法犯罪。在此提醒社会公众,生态环境关系民生福祉,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口腹之欲,触碰法律红线。守护生态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努力!(焦典范)
责任编辑:张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