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酒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聚餐饮酒既是物质生活的体现,又蕴含着深厚的精神文化内涵。当亲友聚餐饮酒后发生侵权纠纷时,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事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协调,也关系到人们普遍的社交规范和社交秩序。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对酒桌参与者依法定性并明确责任,促进了法理、情理、事理的高度融合,高效、公正审理了案件。
基本案情2023年春节大年初四上午,老张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干亲郭某家串亲戚,此时郭某的朋友刘某夫妇也在郭某家做客,席间五人共饮白酒。当日傍晚17时左右,老张被家人发现昏迷于自家院内,送入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老张家属认为几人的饮酒行为与老张的死亡具备因果关系,将郭某和刘某诉至宛城区法院,索赔25万余元。
法院调查
宛城区法院审理查明:当日老张大约饮了二两白酒,下午2点左右老张酒后自行驾驶三轮电动车回家。下午14:30,郭某妻子给老张打电话老张未接,紧接着14:34分,又给老张妻子打微信电话,询问老张是否到家,老张妻子因当时正在打牌,认为老张应该到家了,就回复说没事。下午约17:00,老张的儿子发现老张在自家老宅院地上躺着,后打120送医院抢救,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急救车医师发现老张呼吸停止,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逝者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最了解自己的酒量,对醉酒后的风险也最应该知晓并有能力防范,因此应对自己醉酒后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老张春节期间去干亲郭某家走亲戚,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春节期间亲朋好友欢聚一堂饮酒共庆佳节的习俗由来已久,郭某和刘某也没有劝酒行为,郭某招待老张吃饭喝酒本身不存在过错。
老张离开郭某家时没有发现处于醉酒或者神志不清醒的状态,而是正常返回家中。且被告郭某妻子在预计老张该到家时打电话向老张妻子询问其是否到家,因此被告郭某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故而郭某、刘某对老张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综上,宛城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不要强行劝酒、酗酒、斗酒,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不喝不给面子”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酒后各奔东西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或乘坐饮酒者驾驶车辆造成车祸等损害。(高雁鸿)
责任编辑:张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