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业合同纠纷案,以司法力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杜某多年来一直经营水产生意,2019 年 12 月,杜某承接了某酒店的活鱼供应,杜某每次给酒店送货时,该酒店的店长、做鱼师傅及厨师长会在销售清单上签字收货。一段时间后,杜某计算该酒店累计在购鱼103000元,经杜某多次追要,酒店结款3万元,余下7万余元索要无果。
酒店负责人该酒店股权及法人多次变更,而买卖发生在自己接手酒店之前。杜某提供的各种单据不能证实买卖真实性,店长、做鱼师傅及厨师长无权代表酒店,他们的签字没有意义。
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店长、做鱼师傅、厨师长确为该酒店员工,且负责活鱼供应事宜,三人所签收的杜某的鱼均用于该酒店的销售。经查明,杜某提交的38张销货清单,其中37张销货清单时间、数额、交易明确,于法有据。综上,依法判决酒店应向杜某支付其37张销货清单货款共计72197元。
法官说法 合法有效的合同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排斥当事人依据实际情况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当事人消极回避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不仅损害对方权益,也将自身置于法律交往的不利地位。合同义务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实事求是、灵活主动,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该案当事双方作为经营主体,是法院关注和服务的重要对象,在办理案件伊始,便启动涉营商环境案件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也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本案为启示,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和诚实守信经商,法院在努力营造“安商”的法治环境和“兴商”的发展环境同时,也会依法治理损害营商基础的“弊病”问题。(夏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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