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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宛城区法院以案释法:非法电鱼 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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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11-14 14:32:17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年来,部分捕鱼爱好者不在满足于垂钓的乐趣,而是采取电鱼工具下水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殊不知,电鱼的方法为法律所禁止,不仅严重危害鱼类生存环境,更会因此将自己捕入法网。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李某家住在河边,因为嘴馋了想吃点鱼虾,明知宛城区红泥湾镇小清河河道内旁边张贴着禁渔告示,属于禁渔区,全年禁渔,仍在晚上趁人少的时候拿着自制的电鱼工具去了河边电鱼,通过连接电瓶、电抄网和逆变器,捕获各种鱼类共计40余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捕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是典型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达到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案件审判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性,积极自主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承办人将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量刑情节,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高雁鸿)

     责任编辑:张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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