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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宛城区法院:租客触电身亡 二房东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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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1-24 10:50:40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南阳50岁女子在出租屋公共卫生间洗澡不幸触电身亡,其丈夫及子女将两名房东、一名二房东和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0万余元。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三名房东均担负赔偿责任。

            2022年11月上旬,受害人朱某携带水壶、电热锅到出租屋公共卫生间洗澡过程中,电热锅漏电导致触电身亡。涉案房屋是自建两层小院,归王某栋和王某共有,但二人均未在该房屋居住。2019、2020年,王某作为出租方与二房东黄某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房屋仍由黄某租赁至事发。每年房租到期后,王某直接和黄某联系,黄某把房租转给王某,王某把其中的一半租金再转给王某栋。

            黄某租赁期间,该房屋的电路装有空气开关,无漏电断路器。黄某又陆续将房屋以单间形式分租给其他人。其中,朱某从被告黄某处承租其中一间。卫生间为全院共用,仅供如厕,且卫生间内无热水器。

            朱某丈夫及儿女认为,被告王某、王某栋、出租人黄某的房屋因电线年久老化漏电,供电线路及插座陈旧,且缺少触电安全保护装置,对朱某的触电身亡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供电公司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该公司疏于管理,未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用电设施进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对造成朱某触电身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0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王某栋、黄某作为出租人,应对房屋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在出租房屋之前应当保证房屋的设施符合一般的安全居住需求,故应对朱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某的死亡为其在洗澡时用电器触电身亡,用电热锅洗澡有危险是常识性的认知,朱某作为成年人,但却在洗澡时带电使用危险性极高的电热锅,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成因及损害后果大小,酌定被告王某、王某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王某、王某栋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为42744元;被告黄某承担5%的责任为4274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王某、王某栋支付原告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黄某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释法:本案根据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比例

            朱某作为成年人,是其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却在洗澡时带电使用危险性极高的电热锅,对其触电身亡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王某、王某栋在出租房屋之前,用电线路仅安装有空气开关,未安装漏电断路器,而漏电断路器又是住宅建筑物必须安装的,故该二被告对于朱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被告黄某整体租赁了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未经王某的同意也未和王某沟通,未向王某了解用电线路能否负荷更多人居住用电的情况下又把房屋按照单间再次出租,客观上增大了用电线路的负荷和用电的危险性,对朱某的死亡亦存在过错。

            本案的用电为公用低压线路供电,应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公司,故本案涉案房屋内的用电线路不属于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对于朱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刘娟)

     责任编辑:张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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