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王某因酒后无证超速驾驶摩托车,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4月14日3时,王某酒后无证超速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撞到路边隔离花坛后摔倒。经检验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84.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中,王某受伤严重,造成脑室出血、脑挫伤、全身多处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等多发症状,现在生活不能自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危害后果,及考虑到王某的身体状况,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自醉驾入刑以来,群众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及后果已经有广泛的认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不少人以为摩托车不能算“车”酒后驾驶也无所谓,实际上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所以,王某虽然未造成外界物体无损坏或第三人受伤,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高雁鸿)
责任编辑:张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