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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宛城法院 以案说法:帮忙帮出祸 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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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7-01 15:17:28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和睦共处、相互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邻居家无人主动前去帮忙,不幸引发事故时,有害后果的法律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和界定呢?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保护邻居饲养的牛而触电身亡的案件,通过该案以案释法,对无因管理的认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受损后的权益保障等进行了详细的评析。

            基本案情:

            陈某与陆某是同村邻居,陆某及其妻子王某在自家牛棚饲养了七头牛。2023年6月某天凌晨,突降暴雨,陈某听到陆某家的牛棚内有牛发出惨叫。因陆某当晚不在家,陈某出于好意便前往牛棚,发现陆某的牛棚内已积水,棚内牛举止反常,便上前查看,在靠近牛时,被电击死亡。

            陈某女儿认为作为用电设施产权人及无因管理受益人的陆某在用电过程中私自把电线拉到牛棚内,致使下雨时牛棚内电扇被浸泡漏电,致使陈某被电击身亡,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陆某妻子王某应在陆某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供电公司疏于监督管理,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陈某女儿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约定和法定的事由,为避免陆某的牛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构成无因管理,陈某因管理事务而被电击死亡,可以请求受益人陆某给予适当补偿。原告请求的65万余元为一般侵权案件造成死亡应当赔偿的损失,本案中被告陆某承担的是“适当补偿”的义务。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陈某无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以及陆某家庭收入实际水平,法院酌定被告陆某补偿陈某女儿10万元,陆某与其妻子王某在案涉牛棚饲养的牛,应当是为家庭收入而饲养,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故王某应当与陆某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本案为无因管理纠纷,电力公司不是受益人,不应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和法定义务为避免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目的是避免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无因管理制度不仅是一种法律机制,更是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和责任感,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更加友好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设置无因管理制度,就是要奖励善行,鼓励人们实施互助行为,同时也需要兼顾价值调和,期冀实现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高雁鸿)

    责任编辑:张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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