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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平县司法局:赡养起纠纷 调解化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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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2-12-07 07:58:43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南阳讯(程海舟近日,晁陂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既使老人最终老有所依,又维护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受到了当地村组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家住晁陂镇朱营村的袁某,今年78岁,原本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今年在二儿子家居住时,却因日常生活琐碎导致双方多次争吵,老人认为儿子儿媳不孝顺她、苛待她,儿子儿媳坚持自己是有苦说不出。双方矛盾不断,老人袁某无奈求助司法所调解。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认为矛盾根源在双方生活习惯的不同和老人性格强势,考虑到赡养案件的特殊性,只有多做感化教育工作,才能从根源上修复亲情,将老人的赡养问题落到实处。调解员以保障亲情、维护家庭和谐为原则,将法律责任、父母恩情、家庭和谐等方面融入调解,经过一番劝解,他们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消除了内心的隔阂。最终,在当地村组的配合下,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平合理的赡养方案,赡养纠纷圆满化解。
            走出调解室,老人拉着儿子儿媳的手,满脸笑容对调解员说:“太谢谢你们了!谢谢你们解开了我和老二家心里的疙瘩!”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任务,更是法律义务。在赡养父母时,“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同样重要,对于老人,既要进行经济供养,也要给予心灵慰藉。同时,子女间应当团结互助,互帮互让,共同承担好让老人安度晚年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责任编辑:张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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