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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宛城区法院:男子义气帮朋友贷款买车 钱没收回 反被起诉警惕“帮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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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08-17 14:54:22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碍于情面或出于好心,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给他人使用,或是帮别人贷款买车买房,那么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呢?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借名买车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案件原委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刘某欲购买车辆,由于征信问题, 借用原告张某名义贷款购买小轿车一辆,借款金额为 17万余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月利率为0.6478%,罚息 1.2011%。
            刘某购买车辆后的五个月内,多次驾驶该车辆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涉案汽车也作为作案工具被没收,刘某也因此入狱。自刘某入狱后,该车辆贷款便未能按时偿还,以至于逾期滚利,数月后,未还金额增至20万余元。
            张某作为名义贷款人,因未按时偿还贷款被起诉,不得已替刘某偿还了该笔贷款,张某还款后,刘某及其家人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愿向张某还钱。
            法院审理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借用原告张某名义购买车辆,因被告刘某逾期未偿还,张某代其偿还本息共计206644.79 元,被告刘某受益,原告张某受损,因此被告刘某构成不当得利,其应当向原告张某返还不当得利206644.79 元。遂依法判决判决: 被告刘某于向原告张某返还不当得利款 206644.79 元。
            法官说法
            帮助别人贷款的模式,一般为:帮忙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或者其他贷款平台申请贷款,贷出来的钱给实际借款的朋友或亲戚使用,再由实际借款的朋友或亲戚按期转账给帮忙人偿还贷款。这种模式一般是建立在与朋友或亲戚之间极大的信任基础之上。且正是因为基于这种极大的信任,一般情况下,双方之间只有口头协议。
            “帮贷”模式下,借款合同的出借方是银行或贷款平台无疑,但借款方其实是帮忙人,而并不是被帮忙的朋友或者亲戚,帮忙人作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受合同的约束,要承担还款的义务,而借款合同并不对被帮忙的朋友或者亲戚产生约束力。这当中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朋友或亲戚中途停止偿还贷款,那么帮忙人作为借款人,则需要自己替朋友或亲戚来归还这笔借款。
            那么帮别人贷款买车有什么风险?
            1、影响本人之后的信用贷款与征信报告;
            2、若实际贷款人驾车出事故后,负责的是名义贷款人;
            3、若驾驶人出现肇事逃逸,实际贷款人出现抵押骗保等行为,本人作为名义上的贷款人,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高雁鸿)

     责任编辑:张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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