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产假期间如果既没有收到工资,也没有生育津贴,权益该如何保障?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有何区别?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简要案情
原告胡某系南阳市某培训学校职工,于2022年11月4日剖腹产一胎。胡某认为其按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遂向某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支付生育津贴,但经医疗保险中心审核,胡某任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双方因此酿成纠纷,胡某将该医疗保险中心该诉至宛城区法院。
法院调解
宛城区法院行政庭法官郭凤香受理此案后,在其主持下,被告向胡某和胡某任职的培训学校详细讲解了《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剩余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原告胡某任职民办非企业,按照上述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不应当由被告核发。
在此基础上,法庭向双方阐述了上述文件的制定背景、目标和意义,经郭凤香法官主持调解,最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原告胡某及该培训学校对相关政策有了深入了解,在被告予以协助核算的基础上,三方达成了行政调解协议,由胡某任职的培训学校按照规定补足胡某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官说法
生育医疗补助待遇是女性职工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中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需要根据单位属性确定发放主体。根据《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剩余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第(一)、(三)项相关内容,就职于非财政负担的女性职工可向当地的医保中心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就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郭凤香 高雁鸿)
责任编辑:张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