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交付房屋或退还购房款,均未果。无奈,刘某诉至宛城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退还购房款。
释法明理 化解矛盾
王海燕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告张某电话沟通,被告张某表示案涉房屋系其从第三人处购买,因第三人未向被告交付房屋,导致张某无法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张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方,不愿退还购房款。经过梳理案情后,王海燕法官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清楚,双方矛盾争议具有调解的可能性,遂决定采取庭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为了促成调解,王海燕法官不断与被告张某及其家人进行电话沟通,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其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从情、理、法多角度做工作,最终被告明白了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愿意退还购房款,但希望给他三天的时间筹款。
当场履行 案结事了
到了约定的时间,被告带着现金来到溧河法庭。在清点完毕后,王海燕法官将现金交到随后赶到的刘某手中,刘某出具当庭履行确认书,双方握手言和,这场十多年的纠纷终于得以化解。在看到原、被告双方离开法庭后,王海燕法官又转身投入下一个案件的调解工作中。
王海燕法官表示,结案不是目的,案结事了才是矛盾纠纷化解的终点。对于有调解基础的案件,要始终秉持高效便民、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及时把握调解时机,缓解当事人的矛盾情绪,尽可能提高当事人当庭履行率。通过当庭履行,既能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又能避免衍生案件的发生,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下一步,溧河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案结事了人和”理念,将调解贯穿案件全过程,鼓励当事人当庭履行,实现实质性解纷,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李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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