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原告朱某的父母离婚时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离婚后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后朱某父亲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朱某遂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21年8月的抚养费73600元。
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且原告年幼跟随母亲在广东生活,承办该案的张松哲法官立即联系被告,对其释明相关法律法规,但被告却声称,离婚时已向协议书约定的银行卡支付了八个月的抚养费,且原告母亲曾与被告哥哥约定,如果被告配合原告母亲为原告办理更名过户,则不再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而现其已配合原告母亲办理了为原告更改姓名的手续,不应再支付抚养费。双方互不相让,调解无法继续。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在外地,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组织双方通过互联网参加庭审。根据法庭调查,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支付过抚养费,且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收款银行卡已于2014年3月7日挂失并更换新卡,被告称其仍能汇款与常理不符,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73600元。
为使被告服判息诉,承办法官对其进行深入剖析和说法明理,最终被告服判,双方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文书现已生效。至此,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法官耐心解释下得以圆满解决,及时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程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