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结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特性和本地实践,在广泛征求各阶层意见并吸收上级业务部门、监察机关和有关司法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明确提出了什么是“履职尽责”。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县局“三定方案”职责、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和总局、省局或机构编制部门等有权部门规定的职能职责;履行股室(单位)内部岗位分工职责;履行法定工作程序和内部工作流程;遵循操作指南、工作指引等。
《办法》规定了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件后,经调查认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中的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方面满足尽职的条件,符合部分或全部免责的情形,不追究责任或责令及时纠正错误,从轻、减轻处理。同时,列明28项免责情形、3项应当减责的情形,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鲜明导向。
同时,《办法》首次提出了监察衔接的工作原则,要求机关纪委、干部人事、法制等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沟通,提供认定结论、依据等材料作为有权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解决一线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其履职信心和监管底气。
新野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下一步将深化运用“尽职免责机制”,克服“无恶意而被追责处理”的困扰,鼓励一线执法人员大胆监管执法、大胆坚守法律的“红线”和“底线”、勇于担当作为,用市场监管的“铁拳”捍卫市场经济发展公平公正的“净土”,为市场监管执法服务、为市场监管改革护航,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凝聚力量。
(责任编辑:张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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