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明确续贷要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发放的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续贷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
明确主责银行。指定农商银行作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利于压实银行机构的责任,便于群众咨询和及时办理业务。
明确贷后监管。对于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银行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转为普通农户贷款,即意味着贷款不享受贴息、风险补偿金等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程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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