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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宛城区人民法院:购买抵押车生纠 纷诉求返还购车款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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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3-22 15:05:25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低价的诱惑”,对于很多预算不够又想要买辆豪车的朋友来说,确实很能打动人。任某通过亲戚88000元购买二手“抵押车”,一年后车辆被扣押,任某将亲戚郝某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最终法院驳回了任某的诉求。

            被告郝某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原告任某与郝某是亲戚关系。任某因想买车向郝某支付了1000元定金,同日又向郝某支付了710元用于查询车辆档案和违章情况。随后郝某告知任某该车辆抵押给了奔驰租赁公司,无法办理过户,所以价格便宜。

            四日后,任某向郝某支付87000元购车款,郝某又从案外人赵某处购买车辆并于当日将车辆及车辆行驶证等手续一并交付任某。一年后,该车被扣押,任某遂向郝某索要购车款,郝某又向赵某索要购车款。因郝某索要购车款未果,任某便将郝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郝某赔偿购车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任某与被告郝某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购车款88000元,被告将案涉车辆及相应的手续交付给原告,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购买车辆前已将钱转给被告找人查询车辆的违章和状态情况,已明知拟购买的车辆处于抵押状态,该情形被告已如实告知,其明知道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却仍然要购买且其支付的价款显著低于市场价位,视为其自愿承担相应的合同风险,被告对案涉车辆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现原告以其购车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赔偿购车损失,然而,被告已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原告,不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原告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且其占有、使用案涉车辆达一年多之久,本案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车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张治菊提醒,切莫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抵押车辆,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明知车辆有权利瑕疵还贪图便宜仍然购买的,风险只能自己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刘娟)

             责任编辑:张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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